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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利用微信非法经营卷烟案的思考

2018年11月22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赖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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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快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利用各种网络平台从事非法卷烟交易的行为越来越多,且卷烟违法活动呈现出组织网络化、行为隐蔽化、手段高科技化等特点。本文试从一起微信非法经营卷烟案件的查办,探讨烟草专卖稽查如何适应新形式,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案件查办方式、方法,更好的践行“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宗旨。

  一、要点提示

  (一)案件性质

  非法经营卷烟

  (二)案件特点

  本案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卷烟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利用微信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事实作出刑事判决,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有人利用微信大量推销假冒卷烟,其微信昵称为“AA**香烟(真丝货)”。接举报后,章贡区烟草专卖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进行深入调查。章贡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假借购买卷烟的身份添加该微信好友。通过微信交流逐步了解其网上经营的持续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等有关案件信息。通过少量购买卷烟的方式,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取信嫌疑人,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卷烟样品,及交易支付账号,其支付宝账号为“158****6924”。通过对购买样品烟的检测,初步确定了其利用微信销售假烟的事实。

  数次交易后,嫌疑人将我稽查人员微信号拉入了一个名为“AA**战斗团队”的销售假烟微信群。该微信群是嫌疑人负责建立并维护,用来扩大卖假烟的范围和发展下级代理,群内多为其销售假烟的下线人员。通过微信群内的留言信息,发现其长期发布大量卷烟销售信息,交易卷烟品种众多,交易次数较为频繁,且卷烟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销售价格。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且严重扰乱本地卷烟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章贡区烟草专卖局于2016年5月与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协调,共同成立了专案组,联合对该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掌握了当事人刘某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支付宝账号及捆绑的银行卡号(该支付宝绑定了尾号为7123的工商银行卡)、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流水情况等。

  2016年8月11日,根据侦查掌握线索,当事人刘某当天有大量卷烟到货。章贡区烟草专卖局立即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组织人员在当事人刘某住所附近及可能进行交接货的地点进行中蹲守、布控。当日13时40分左右,在八一四大道某汽车客运站内将正在提货的当事人刘某抓获,现场查获各类卷烟共计7个品牌137条,其中:84mm中华(软)30条、84mm中华(硬)30条、84mm芙蓉王20条、84mm黄鹤楼(1916)5条、84mm万宝路(绿)19条、84mm555(普通)15条、84mmKENT18条等,同时控制其手机1部、货运单据1份。随即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开具搜查证,及时到嫌疑人刘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又查获各类涉案卷烟5个品种21.8条,其中84mm中华(硬)2条,84mm中华(软)1.2条,84mm芙蓉王(硬)13条,84mm七星(特醇)4.8条、84mm黑猫头鹰0.8条,以及1部手机、1部电脑。以上涉案卷烟货值金额合计达5万元以上。稽查人员报经专卖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将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抽样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执法人员收集到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时的录像资料、询问笔录、身份证件、货运单据,以及涉案卷烟照片、涉案卷烟存放地照片等证据,形成了认定刘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违法事实的完整证据链。鉴于此案案情重大,经章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三、处理结论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刘某涉嫌犯罪,于接收案件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查清了当事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72976元,未销售数额达52576元的违法事实,并将此案依法移送至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法律解说

  (一)证据及证明力。

  1.2016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检查时的录像资料1份,证明其存储并销售违法卷烟的事实;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份,证明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牌、数量等核对无误等情况;

  3.现场查获的涉案卷烟照片若干,证明涉案卷烟品牌、数量和规格;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当事人刘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刘某通过微信销售违法卷烟的事实;

  6.涉案卷烟鉴定结论1份,证明查获的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7.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明1份,证明其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8.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涉案卷烟的货值金额;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账号的进账流水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若干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贩卖香烟信息,并通过下线在章贡区市场销售香烟,交易金额共计120400元的违法事实;

  10.当事人销售下线的证人证言若干份,证明当事人向下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违法事实。

  本案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当事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这一犯罪事实。

  (二)法律适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认定当事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7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执法程序。

  本案中,章贡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持有并事先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对所管辖区域内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符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在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卷烟照片,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本局专卖主管领导批准,将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经当事人核对品牌、数量无误后签字确认。

  经专卖主管领导批准,制作《立案报告表》,依法对案件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查获的卷烟依法进行抽样,现场封存,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抽样卷烟送法定鉴定部门江西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并告知当事人卷烟鉴定结论,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确认。由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依法证明涉案卷烟金额。

  经调查取证,发现案情重大,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及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整个办案过程符合《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技能分析

  本案中,专案小组通过跟踪监控可疑手机微信号,在破获本地分销网络时,利用“顺藤摸瓜”的方法,以烟找人,以人找网,逐步将整个微信售烟网络团伙破获,使首犯得以伏法。

  在现实烟草执法实践中,专卖执法人员应当适时地、合理地运用公安技侦手段,获取一些单纯依靠烟草专卖执法力量无法取得的关键证据,如财付通、支付宝、银行卡等的交易数据,从而能够顺利突破办案难关,抓获主要犯罪人员。

  从烟草专卖破案角度,合理的专卖管理思想、正确的破案思路,再加上恰当的运用公安技侦手段,就是成功的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办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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