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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12类场所将完全禁烟 不听劝最高罚200元(图)

2012年06月29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中广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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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中广网报道  “禁烟令”实施一年多以来,人们失望地发现:仍有不少吸烟者无视禁令在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控烟难度大成为不争的事实。

  6月27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这标志着兰州市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抵制二手烟危害、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法律条例,有望于2013年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实施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又拒不改正的,将处最高200元的罚款;出租车司机车内吸烟,乘客可拒付车费。

  逾三成市民吸烟 二手烟危害严重

  2010年3月至5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兰州进行了烟草流行基线调查,结果显示,兰州市吸烟率为34.3%,其中男性62.4%,女性6.3%;二手烟暴露率平均68.8%,其中男性80.7%,女性63.9%。兰州市烟草流行和二手烟危害暴露水平形势严峻。同时,根据2010年兰州市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对兰州市民进行电话调查的结果显示:市民对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的支持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公共交通工具(78.7%)、学校(66.9%)、医院(57.6%)、办公室(43.1%)、餐厅(39.5%)、酒吧(11.5%)。因此,控烟条例尽快出台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兰州市12类场所 将完全禁止吸烟

  据了解,兰州已先后在医疗卫生、教育、交通、公共办公大楼等四大类重点公共场所启动了无烟环境创建工作。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12类完全禁止吸烟场所,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外教学区域;儿童福利院、疗养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卫生民政机构的室内区域;公用事业机构及书店、商场、超市等其他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办公楼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等科教文化艺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客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旅客等候室和站台区域;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卡拉OK、舞厅、洗浴、桑拿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

  不提供无烟环境 经营者要受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为公众和消费者提供无烟环境,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因不听制止而被劝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场所管理义务的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车司机吸烟 乘客可拒付车费

  《条例(草案)》规定,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轮渡船驾驶员在车船内吸烟的,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出租汽车乘客有权终止乘车并拒付车费。

  另外,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世界无烟日”当天 鼓励烟草停售一天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每年5月31日 “世界无烟日”,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停售一天。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各种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负责人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同时,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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