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客户王先生问:我有一个朋友的便利店准备转让。我接手过来后,能否持有原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烟草局工作人员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
因此,您持有您朋友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属于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如果您接手朋友转让的便利店,原许可证持证人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原许可证注销后,请您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新办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