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为便利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管理细则》《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申请类型。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含重新申领许可证)、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二)适用范围。
1.新办申请。拟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
重新申领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
(1)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2)因非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企业住所改变的范围限于同一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辖区内,或同一未设区(县)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辖区内;
(3)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3)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5)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主要出资人改变不应存在:新增主要出资人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等经营主体,违反电子烟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电子烟监管规定的等情形;
生产工厂地址改变的范围限于同一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辖区内、或同一未设区(县)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辖区内;
(6)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延续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4.停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5.恢复营业申请。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6.歇业申请。持证人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7.补办申请。有效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三)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机构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许可证办证条件。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8.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具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
9.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新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见附录1)。
2.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包括:
(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有关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立项批准文件;
(3)涉及拟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新的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或雾化物生产能力的,应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的批准文件。
3.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证的决定文件(申请人为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分支机构提交),包括:
(1)该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范围不得超过其所属法人获批许可范围;
(2)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4.申请人资金资质的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见附录2);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应提交公司章程;
(4)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诚信守法承诺书(见附录3);
(5)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等相关材料,包括:①申请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总资产的说明材料;②说明申请人资金状况的财务报表,需按财政部规定格式填报;③申请人关于产品质量安全争议先行赔付制度及相关准备资金情况说明。
5.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材料,包括: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
(3)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具体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若申请人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还需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若生产经营场所为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若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载明建设工程名称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交行政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4)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的说明材料(需对生产过程、在制品、产品分别说明),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包括检测指标、检验制度及实施情况、产品合格证等),生产过程及产品执行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包括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宣贯执行的制度和实施情况);
(5)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相关材料。其中,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内销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的申请人,需提交与申请内销许可范围相对应的电子烟产品已通过技术审评的材料;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出口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申请人,需提交依法开展出口业务承诺书、与申请出口许可范围相对应电子烟产品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说明材料;
(6)企业产能报告及相关资料(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包括: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生产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艺流程,制程/线能力,有效作业率,每条生产线的标准工时信息、线体标准工时(CT)和每小时产出(UPH)等),生产能力汇总表(见附录4),及其他能够说明生产能力的相关资料。
6.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合法商标材料和安全生产资质材料,包括:
(1)合法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与申请许可范围相对应的自有电子烟品牌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
(2)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排污、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要求的资质证件(文件)。
8.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材料清单表(见附录5)。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行政许可时已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且在本次申请许可证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未发生变化的书面说明承诺后可不需再次提交。
(六)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行政许可时已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且在本次申请重新申领许可证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未发生变化的书面说明承诺后,可不需再次提交,主要针对许可证重新申领对应改变事项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人因法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应提交新住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5.(1)”),新住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5.(2)”),新住所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5.(3)”),新住所符合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资质材料(申请人为电子烟用烟碱企业、雾化物企业还需提交,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7.(2)”),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承诺。
2.申请人因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应针对与增加许可范围相对应的产品类型,提交相应订单或合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说明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5.(5)”)、产能报告及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5.(6)”)、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7.(1)”),若涉及增加新的生产能力还需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扩大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具体要件见本须知“一、(五)2.(3)”),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承诺。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录6)。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已获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5.申请人依具体变更情形,提交变更后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文件、材料,包括:
(1)申请人因名称发生改变的,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变后的企业章程,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5.(3)”),符合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资质材料(申请人为电子烟用烟碱企业、雾化物企业还需提交,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7.(2)”);
(2)申请人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应提交改变后的企业章程,企业类型依法合理改变的说明材料;
(3)申请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应提交行政机关出具的住所同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因主要出资人名称、排序、出资比例等发生改变的,应提交改变后企业章程,申请人各投资主体信息表(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五)4.(1)”),发生改变的主要出资人合法投资申请人的文件和说明材料;
(5)申请人因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提交合法使用改变后地址的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若相关改变涉及增加新的生产能力的还需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扩大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具体要件见本须知“一、(五)2.(3)”)。
6.申请人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若未发生改变的,应提交未发生变化的承诺说明。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资金资产状况、主要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生产能力等变化情况。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八)延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录7)。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已获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5.申请人不存在不予延续情形的承诺书。
6.申请人生产经营相关条件或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若未发生改变的,应提交未发生变化的承诺说明。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资金资产状况,主要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生产能力,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存储、排污资质等变化情况。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九)办理其他类型申请所需材料及要求。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办理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持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录8)。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十)办理时限。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许可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听证、实地核查、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并将相关事项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相关理由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办理相关申请。
(十一)文书送达方式。
办理过程中制作的送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延长审批期限告知书和许可决定等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十二)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申请人办理许可证新办(含重新申领)、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建议于每月1-10日集中提交相关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现场申请,需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1份。线上申请,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二、申请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批发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包括电子烟批发业务。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拟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机构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证条件。
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延续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录9);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批发企业,办理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类型申请的,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录10);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五)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现场申请,需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1份。线上申请,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电子烟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证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
(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
(3)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为稳定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电子烟零售许可范围,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卷烟零售许可范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四)申请材料。
申请新办、延续、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录11);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办理新办、延续、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录12);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四、本须知自2024年2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