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是指,烟草专卖局及相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许可证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申请行为应当受理立案并实地核查,从而引起证件办理程序开始的申请受理行为,产生申请人和受理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受理程序的开始,都是书面审查申请材料、主体合法有效的结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明知不能办理或者不明白法律要求仍然要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执法人员应将合理布局规定及相关解释给予解释查阅,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如果当事人仍然意气用事,希望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用各种投诉举报方法,诬陷执法人员不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执法部门应当记录相关情况,按照《治安管理法》,对该申请人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行为报警并提起诉讼。
同时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三十九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终止办理。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终止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一)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
由此可见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行为是有条件的,不是一经申请就必须受理。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通过书面核查,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及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受理,避免行政审批、实地核查等行政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