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9年3月6日,C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配合,在S省H市C县某商贸城一辆三轮车上查获王某的非法生产的卷烟中华(软)100条、玉溪(软)50条,案值75750元。经查,该批卷烟系当事人王某从商丘某市场购进后,运至C县某商贸城准备卖给当地的吴某,尚未与吴某交易就被C县专卖执法人员查获。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案件的定性: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定性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因为当事人的卷烟是从商丘运至C县并未进行销售,且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符合无证运输的一般要件;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定性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因为当事人虽然尚未将卷烟出售但已经赶到交货地点,联系收货人,其进货、运输的行为应当属于销售的一部分,且该案案值为7万余元,数额巨大,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照两高司法解释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C县局经斟酌研究之后,最终按照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因当事人涉案案值巨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