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新余消息 互联网销售的卷烟为非法渠道购进的,而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多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由于原辅材料、工艺制作条件、包装存储运输条件的限制,导致有害成分严重超标,极易引发诸多健康问题。即使有少数属于真品卷烟,其购进渠道也不正规,多为走私或非法渠道卷烟,从而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由于互联网销售卷烟包含虚拟行为,“两头不见人”,不但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监管,还极有可能发生诈骗行为,致使“买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很难确定购买者的身份,这就为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提供了隐形渠道,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取得卷烟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条规定,网络这一虚拟环境显然是无法达到的,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给网上售烟颁发许可证。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
江西新余市烟草专卖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有人卖假烟应及时拨打12313烟草专卖举报电话,烟草专卖部门将根据案值大小予以一定奖励。
●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一:2016年4月24日,新余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新余市公安部门在当事人邹某经营场所查获共计7个品种72.3条假冒卷烟,案值2万余元。经调查,当事人邹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工具向他人购进后,再通过“微信”“QQ”“陌陌”等聊天工具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邹某自2015年1月始至案发止,以每条80至13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卷烟,再以每条加价100至150元进行销售,总涉案金额50余万元,当事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万元。
真实案例二:2016年5月26日,新余市分宜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公安干警在分宜县钤山西路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吴某销售的6个品种172.4条假冒卷烟,案值3.6万余元。次日又在分宜县钤山西路另一小区地下室依法查获吴某姐姐销售的4个品种114.6条假冒卷烟,货值金额1.8万余元。经调查,上述假冒卷烟是当事人从广州、深圳、漳州等地购进,以快递形式邮寄并收取,由其姐姐推销到分宜、宜春的店中。该案总涉案金额达50万余元,两当事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万元和拘役4个月缓刑1年、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