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审查和决定》内容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向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负责人对案件处理审批表以及法制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该条规定明确了烟草专卖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及其法律地位。在烟草行政主管机关没有将案件移交给其余职能部门前,案件审理是烟草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案件审理员工作完成情况的好坏,对保障烟草执法工作开展,促进烟草执法工作质量的提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案件审理工作之中,案审员承担的工作比较繁多,需要负责审理各类违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需负责接收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资料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需负责案件分析和案卷材料的整理、报批、归档工作;需负责各类案件文书制作、登记和管理;需负责办理涉案物品相关处置手续和罚没款入库工作;负责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举报奖、协办奖的兑付工作;需具体负责烟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等等。除协助主管负责人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及其余事项,也需要案审员自身独立完成的一些工作。所以,案审员工作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一件涉烟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案审员去做,协助稽查中队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需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使案审的工作进程有形的反映于实体,详尽体现整个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而这一切,没有案审员的工作,是难于实现的。
(2)制作处罚法律文书作为案审业务工作的核心环节,虽然是由案审员单独完成的,但必须依据案件查处第一现场、围绕一线稽查员调查取证阶段所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案物品等进行,特别是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是否充分、详细、准确、规范、相互印证,都将影响到案审员对于整个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是否准确,进而直接影响到作为行政处罚最终结论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之前的案件初查情况再好,整件案件的结案质量也将大打折扣。
(3)做一个出色的案审员不仅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还要针对不同案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有效规避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发生,如对初次违法、上当受骗购进违规卷烟、配合度较高的特困群体零售户,可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经营数额较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性质严重和恶劣的经烟大户,则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此外还应当和违法案件当事人积极沟通,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搜集不法烟贩的违法线索,掌控本辖区内违法案件发展趋势,追踪了解卷烟市场新动向,强化经营案件本领,研究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假破网提供宝贵的信息支撑和参考意见。
(4)需要及时移送其他执法权限机关,不能拖延耽搁和不作为。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达到经济案件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烟草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就需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案审员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敏感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分析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有关部门,移送哪个部门,够标准的要确保尽快移送,不能拖延。同时要收集保存固定证据,形成规范合法的移送手续,如此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深挖和处理。既不能越权处理也不能因为本行政机关不具管辖权就拖延耽搁,造成嫌疑人逃脱,证据灭失或被破坏的恶果,导致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5)案卷材料的整理和装订也是案审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一件内容合法、格式规范、时效制作、语言专业、功能实效、材料齐全、顺序装订的案件卷宗,可以使就算从未参与过案件办理的人员,通过卷宗查阅,也能对案件的办理进程有很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案件的办理质量有很高的评价。一件案件的处理实体与程序均不存在问题,而卷宗材料不全、装订混乱,也将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质量。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案审员工作情况的好坏与涉烟办案质量息息相关,也会直接影响着案件质量结果。所以,案件审理员应当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储备,业务技能稳中有为,案审技能扎实推进,以充分适应新时期严格规范的烟草案审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