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违法成本理论是法经济学的一个衍生问题,按照该理论,当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理性的行为人选择违法;反之,则选择守法。按照违法成本的理论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分析思考,可以发现,更为有效的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方法,就是降低违法收益或者提高违法成本。
现实中,降低违法收益不太可能,提高违法成本又受制于各种因素,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几率。为了切实提高查处几率,增加违法成本,从而更好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两烟”市场经营秩序,需要提高执法人员数量和质量,增加执法频率,提高执法调查技术水平,在法治原则下科学合理优化执法程序,提升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意愿。
一、违法成本理论介绍
违法收益一般包括金钱的收益(盗窃财物),时间的节省(行人翻越隔离栏),行为的便利(乱倒废弃渣土),欲望的满足(吸食毒品)。违法成本则包括固有的社会生产资料成本(购买制假原材料、运输、加工、销售费用)和可能的法律制裁处罚成本(罚款、没收财产)。可能的法律制裁处罚成本包含两方面内容,处罚标准和查处几率。处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某项行为处罚的具体内容,查处几率则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被查处的案件与实际发生案件数量的比值,处罚成本在数学上就等于处罚标准和查处几率的乘积。例如,在禁止停车的道路旁违规停放机动车的法定处罚内容是罚款50元,而某天在相同的路段一共有60辆机动车违规停放,交警查处了其中的30辆机动车,那么在理论上该路段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违法成本就是50(元)×﹙30÷60﹚=25(元)。理论上,如果该路段附近的停车费用高于25元,或者行为人认为违规停放机动车可以节省办事时间,该节省时间价值高于25元,那么行为人就会选择违规停放机动车。(在此必须强调,以上的理论都是进行简化后的模型,排除了大量的现实因素,又是在行为人具备理性思维和可以精确计算成本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讨论的,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会与实践情形有所不符。)
二、有效提高违法成本
当前,各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手段日新月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两烟”市场经营秩序。以往,对于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我们更多的是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角度看待问题、寻找方法,而针对违法犯罪者本身的案件分析大多集中在违法犯罪意图、动机、手段方法等要素。众所周知,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实施获利颇丰,这是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猖獗的重要原因。按照违法成本的理论换位思考,可以发现,更为有效的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方法,就是降低违法收益或者提高违法成本。
然而,由于违法收益(销售伪劣卷烟的收入)和违法成本中的固有社会生产资料成本(购买制造伪劣卷烟需要的烟丝、制造伪劣卷烟需要的机器费用、运输伪劣卷烟的运费、寻找销售渠道的费用)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行政机关难以控制或影响,因此打击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办法应该是加大对违法者法律制裁处罚成本。处罚成本在数学上等于处罚标准和查处几率的乘积,依照数学法则,加大处罚成本就是要加大处罚标准和查处几率。但是,处罚标准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不可以任意提高法定处罚标准。想要通过修订法律提高处罚标准在当下是不现实的。而且,对于部分行为人来说,处罚标准的高低对其没有太大影响(对于一个全部财产只有1万元违法者来说,处以2万元或者5万元的罚款没有分别),何况,很多情况下非财产性处罚(警告、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标准是没有办法给予量化的。最后,设定过高的处罚标准会大大增加暴力抗法的可能,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综上所述,降低违法收益不太可能,提高违法成本又受制于各种因素,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几率。
查处几率从本质上看,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事务,完全依赖于各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涉烟违法犯罪者几乎没有关联。查处几率往往与一个贬义词紧密联系:选择执法。按照处罚成本等于处罚标准和查处几率的乘积理论,选择执法是必然会发生的,因为只要结果相同,理性执法人员一定会选择投入较少的方式方法。例如,在某县辖区内每月查处1个案值50000元的案件和每月查处100个案值500元的案件在乘积结果上都是50000元,那么执法者肯定愿意把全部精力放到50000元的大案而放弃查处500元的小案件。这种区别对待也就是选择执法,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必须注意,增加查处几率不能等同于选择执法,任何增加查处几率的方法措施均是建立在不考虑处罚标准以及处罚结果的前提之下。
三、具体方法措施
查处几率的增加关键在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执法人员,显而易见影响的因素主要有执法人员数量和质量、执法频率、执法调查技术水平、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的主观执法意愿。结合当下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实际,提出具体增加查处几率的方法措施,以便能更好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两烟”市场经营秩序。
(一)合理调配,提高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工作开展捉襟见肘。不仅如此,负责市场监管的专卖部门还面临着人员老化和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鉴于当下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必要提高专卖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依靠聘用大量编外人员(保安、外勤)从事执法工作是不可取的,其素质不仅无法保证,而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等问题。
考虑到目前大规模的招聘高素质人才前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太现实可行,建议从内部进行人员优化调整,合理调配岗位,充实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层面应当全盘考量,定期或者不定期在不同科室部门之间进行人员调配,尽量减少空闲岗位的人员安排,合理增加一线执法岗位的人员数量;对于岗位在其他科室,但是专业满足执法需要的年轻人才,应当及时安排至执法岗位,不仅能够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也可以借机锻炼培养高素质的年轻储备人才。
(二)加强一线执法激励机制,增加执法频率
仅有充足的人手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人员执法的积极性。事实上,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大多数人员不愿意一线执法,宁可守候在办公室,“电脑面前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一线执法激励机制。如果走街串巷执法与办公室里吹空调所获得的待遇一致或者稍有细微差别,那么肯定会打击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在员工内部普遍存在一种偏见:一线执法是“劳力者”,如果做到管理层,当上科室负责人,就是“劳心者”,不应当再从事一线执法工作。
为此,建议适当增加一线执法人员的津贴,在绩效工资考核与发放方面多照顾一线执法人员,晋升职务时也优先考虑具有一线执法经历的人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做起,抽出时间走访市场,树立榜样,促使广大干部职工走出办公室。
(三)运用先进设备,提高执法调查技术水平
目前,部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加大了对科学技术力量的投入,花费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发放给一线专卖人员辅助执法。各类先进的技术设备(“专卖通”、GPS定位仪等)在实践执法运用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应当更多更广泛的运用先进技术设备,促进执法的信息化、科技化。
不过,只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不够的,所有仪器归根到底都是要人来使用的。对于不懂的使用仪器的人员再先进的技术设备也发挥不了作用,甚至是阻碍。上文也提及到,目前专卖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限制了技术仪器的作用发挥。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一线专卖执法人员各种培训,学习使用各类先进技术设备,使得用经费购买的各类仪器能够发挥功效,切实帮助专卖执法人员维护“两烟”市场经营秩序。
(四)在法治原则下科学合理优化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比较特殊,是唯一一个与查处几率呈负相关关系的因素,而其他四个因素都是和查处几率呈正相关关系的。不可否认,程序越是复杂,执法人员越是依照程序办事,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几率就越低。严格的遵守程序不可避免的会牵扯执法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案件查办效率,甚至可能造成部分违法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反而某些程序要求较低的做法在一定时间内可能取得良好的打击违法犯罪效果。
烟草行业当前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规范建设,似乎程序方面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查处几率下降是大势所趋。但是,规范不等于束缚,对于某些领域的规范,应当认真审视,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优化执法程序,释放执法人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查处几率。
(五)严厉惩处消极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意愿
执法意愿也许是增加查处几率的最重要因素,如果面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都消极处理,怀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不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那么任何因素都将归于无效,查处几率必然为零。如果说其他因素只是不同程度的“影响”查处几率的大小,那么执法人员的意愿和态度直接“决定”了查处几率的有无。而且,执法意愿较低势必造成消极执法或不作为执法,极大的破坏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口碑,为违法犯罪份子释放出不良的“信号”。
鉴于执法意愿如此重要,有必要严厉惩处消极执法行为。对于存在执法意愿不高的单位和人员,一律进行问责,严厉惩处,设定一条执法意愿“高压线”,时刻提醒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此外,还要多从外部渠道获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