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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涉烟问题剖析与对策思考

2014年09月22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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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达,不法分子运用互联网从事非法经营卷烟的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互联网售假已成为专卖打假的瓶颈,也成为市场监管的一个难点。笔者试图从如何加强对此领域的监管入手,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办的工作思路和对策。

  一、互联网销售假冒卷烟活动的背景 

  (一)持之以恒的打假破网活动,使涉烟实体犯罪活动受到重创

  近几年来,烟草行业各级专卖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家局“每个地市级局每年要打掉1-2个假冒卷烟销售网络”的硬任务,积极组织开展打假破网工作,使得全国卷烟制、售假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长期从事卷烟运输、兜售和销售假冒卷烟的人员、店(点)和网络被及时抓获和取缔,多起制假和售假网络案件在全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全行业掀起了卷烟打假的新高潮。

  (二)互联网虚拟交易方式的迅猛发展,为涉烟犯罪提供新平台

  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一种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由于交易双方不需要在实体的空间里从事交易,而且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特点,加上隐蔽性强,一些违法活动难以察觉。于是近两年来,一些违法分子以互联网为载体和工具,通过“开网店、建QQ、发广告、作网页”等方式从事销售假冒卷烟活动,使得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成为销售假冒卷烟,从事违法烟草专卖品交易的“新天地”。

  二、互联网销售假冒卷烟的特点、形式和危害

  (一)互联网销假活动的特点

  互联网有着自身的特殊属性。即:虚拟性——不同于实体空间;渗透性——不受地理界限的制约,市场空间广泛,容易实现规模经济;高效性——电子传播速度快;经济性——交易的信息成本相对低廉;隐蔽性——主体身份难以准确识别。这些属性决定了互联网涉烟犯罪活动“三虚三实”的特点。三虚,就是违法活动都是由虚拟的人物之间从事的交易活动,在虚拟的空间里搜索交易信息,在虚拟的环境里完成交易;三实,就是涉及的人物始终是客观真实存在的(IP地址证实了交易双方的客观存在),交易内容是双方客观真实意愿的表示(支付卡等银行结算信息证实交易的存在),行为结果是真实的(查获的卷烟和快递部门的单据证实交易的真实性)。 

  (二)互联网销假活动的形式

  涉烟违法分子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冒卷烟的主要形式是:一是开网铺,利用互联网的各类电子商务网站,以开设店铺的名义销售和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二是设网页,利用分类信息网站发布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信息,以广告信息的形式进行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三是建网站,借助其它网络建立服务站,或者直接开设独立的网站进行烟草专卖品销售;四是布诱饵,利用博客、贴吧、个人空间等发布零星的烟草专卖品销售信息,进行网上收购或零售卷烟。这些商铺和网站都有“三小”的特征。成本小----这种违法活动的交易不需要投资店面,不需要使用大量的人员,节省了很多开资;数量小----事实上网上售假每次交易的数量都会很大,而且双方都有一定防范心里,每次交易的金额也很小;风险小----以这种方式销售假冒卷烟和其它烟草专卖品都市通过电子数据传递完成的,犯罪的证据痕迹很容易销毁,执法机关很难查证。因此,违法的风险较小。

  (三)互联网销假活动的危害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开辟,使得假冒卷烟销售突破了传统的一些障碍。违法分子可以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谈交易,利用网络进行购买,利用支付宝进行支付,利用快递公司进行运输。网络销售假冒卷烟活动由于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实现了无障碍销售、无时限辐射、无阻隔流通,与实体网络的销售假冒卷烟行为区域更广,危害更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布大,互联网销售假烟或者其它违法烟草专卖品,它的对象可以更广泛,可以涉及的不同年龄的人群和社会阶层,互联网系统也无法甄别订购假冒卷烟的对象,无法阻止未成年人和青少年从网络渠道购买卷烟,因此它的社会危害性比通过运输、物流和零售环节销售假冒卷烟的危害更大;二是地域大,由于互联网络不受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所以网上从事卷烟违法交易双方当事人有的可能远在千里之外,有的可能近在咫尺,可以是省内的,也可以是省外的,甚至可以是外国的;三是总量大,网上售假虽然交易的单笔金额小、隐蔽性强,但是由于网络运行的高效性,参与人员众多,日积月累结果往往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互联网销售假冒卷烟的活动已经成为烟草专卖打假破网工作发展的瓶颈,使我们的卷烟市场监管出现了新的盲区和死角。

  三、互联网领域涉烟违法活动烟草专卖监管的对策

  笔者认为开展互联网领域的专卖监管必须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原则:

  一是在线索收集上要坚持“以小见大”。虽然在互联网上的作案手段十分隐蔽,但是只要他要销售假冒卷烟就一定会露出“狐狸的尾巴”。所以,我们开展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的监管,首先要提高专卖稽查人员的敏锐性,通过网络经常性地收集网上发布的各类销假信息、数据和图片,特别是对有一定诱惑性和隐蔽性的销售假冒卷烟的广告都不能因小而放,对发现数量小的假冒卷烟交易活动线索,不能因为数量不多,金额不大而放。要学会梳理和积累,始终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二是在目标锁定上要做到“化虚为实”。在互联网涉烟案中所有的涉案人员在互联网上所使用的人物信息均为虚拟,QQ名、淘宝名、支付宝账户名、银行开户名均非本人实名,有的甚至成套都是网上花钱购买的,但是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来看,电子信息是人为输入的,不是机器自发产生的。因此,输入信息的地方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输入信息的人也一定是真实存在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与公安、网监等部门协作,提高甄别能力,逐步锁定目标。

  三是在调查取证上要能够“化零为整”。网络交易往往是数量小,金额小,一条条、一批批的假烟案值和数量的确认都需要很长时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我们一定要有追根溯源的决心,一定要树立打恶战、打硬仗的决心。

  四是在监管上学会要“以网治网”。互联网网络犯罪虽然具有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但是,以公安网警、技术侦察和通信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监控网络,仍然可以起到“以网治网”,实时监控的目的。涉烟案件的侦办要打破警种界限,打破市、县界限,前期以经侦部门为主组织基础调查,收集外围工作情报,为网警部门的监控提供基础性资料;后期网警部门通过实施技术突破,获取高质量的数据,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方向。经侦部门将网警部门提供的情况进一步核实、印证,从而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经侦和刑侦部门运用公安身份信息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等侦查措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所以,“以网治网”,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一定能破获虚拟网络的涉烟犯罪。 

  (一)建立和健全互联网管监管的工作机制 

  要建立一套面向互联网的管理机制,形成协调统一、整体联动的监管合力。一是内部要有监管机制,有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互联网涉烟活动日常监管工作,要明确任务,实时监管,争取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处理问题;二是外部要有协作机制。通过加强与经侦、技侦、治安、特警、网警等多警种执法资源的协作,促进公安、烟草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在证据的采集、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量刑判刑等方面达成有关共识,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三是完善技术保障机制。对互联网的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须具备专门的知识技能。同时对互联网的监管与网监部门密切相关,必须充分发挥网监部门在技术监控、调查取证等环节的执法优势;四是构建区域协作机制。互联网涉烟案件往往是点多面广量少,尤其在调查取证、人员抓捕等过程中经常会串联多个省市区,要充分树立“全国一盘棋、行业一条心、烟草一家人”的理念,推进区域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利益双赢。可以探索创建公安、烟草“双协查”机制。以全国性的协同管理系统为平台,在公安、烟草线上分别协查取证,充分发挥各自的协作优势,实现最大程度地获取犯罪证据;五是形成考核导向机制。考核是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指挥棒,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将互联网涉烟案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二)组建和培养专业化互联网监管队伍

  互联网的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仅需要传统的专卖稽查技巧,同时要具备计算机、法律、电子商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要加强互联网领域涉烟的监管就需要组建和培养一支专业精干的队伍,要通过学习和培训,培养一批适应电子商务监管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综合监管与协调能力,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不断增强主动强监管的意识。

  (三)建设互联网涉烟信息的情报网络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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