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芳牌”商标注册证。
烟草在线据中国烟草博物馆编辑整理 1982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其实,在上世纪30年代的上海,商标概念就已经形成,与商标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商标局也已经出现。
在中国烟草博物馆的藏品中有一些早期商标注册证。这些商标注册证内容严谨、印刷精美、保存完好,是了解中国早期商标管理工作的珍贵史料。其中一张为“华芳牌”商标注册证(如图)。
该商标注册证正文文字包含以下内容:据英商大英烟公司(有限公司)呈请以金头华芳牌商标专用于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项烟丝卷烟类之烟草商品业经本局依法审定核准注册取得专用权自贰拾壹年伍月拾伍日起至肆拾年捌月拾肆日期满合行发给注册证以资证明此证。
注册证的中心位置是该商标的图样。紧靠商标图案左边印有“右给英商大英烟公司(有限公司)收执”字样。此外,印戳、落款、发证日期、注册证号等信息都清晰可见。
在最初的注册证上,需要填写申请商标名字和填写商标专利起止日期的地方都留有空白,因此,一张最终的商标注册证上,商标名称和日期与其他地方的字体并不一样。此外,该注册证上“烟草商品”几个字之间的间距很大,目的是突出商标申请所属的行业。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烟草商品注册已经相当细致。商标注册的起止日期,印戳、落款、发证日期等信息体现了商标注册的严谨性。
笔者注意到此证最后包含两个注册号:一个是商标注册号,一个是联合商标号。为明确两者的区别,笔者找到其他一些注册商标证对比后发现,“华芳牌”商标注册证有很多张:于1931年申请的,其商标注册号为第壹陆伍贰伍號;于1932年申请的,其商标注册号为第壹捌肆壹零號;于1932年申请的,其商标注册号为第壹玖叁肆陆號;于1939年申请的,其商标注册号为第叁肆捌肆捌號。这些商标注册证都有一个相同的商标号,即联合商标号——第壹陆伍贰伍號。
其他牌号的商标注册证,也存在相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多个商标注册号可以拥有同一个联合商标号。
联合商标是指某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近似的商标统称为联合商标,使用同一个编号。联合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注册联合商标,企业既可以借助老牌号稳固其市场地位,又可以通过形式上略有不同的卷烟品牌提高产品影响力。如果有些品牌暂时不出品也不至于被取消商标。此外,注册联合商标,能有效防止自己的主商标被其他公司仿冒。
中国烟草博物馆收藏的这些早期卷烟商标注册证,涉及多个品牌,对了解我国烟草行业早期品牌发展情况、商标管理情况多有助益。